渔药管理办法,鱼类病害,即使能对症用药,如果使用方法不妥,仍然得不到预期的疗效,有时还会产生相反的效果,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恶果。因此.在渔药使用方法上,特别需要坚持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和选择适宜的使用方法。
1.渔药使用基本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体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渔药的使用要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及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3)选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涿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防止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5)食用鱼上市前,应遵照休药期的时间要求用药,确保上市商品鱼的药物残留限量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