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的牛不肯吃草,连精饲料都不肯吃,怎么办?
我养的牛不肯吃草,连精料都不肯吃,怎么办,请专家给我讲讲?
牛只吃精料不吃草,有可能是草料不行,适口性差。而牛只吃草不吃精料,有可能是精料变质了,或者养殖户把精料更换了,牛一时不习惯所致。前面两种情况,跟饲料的问题关系比较大,牛本身问题较小。但是,如果牛既不吃草,也不吃精料,又是什么原因?又当如何解决呢?
可以肯定一点,牛不吃草和精料,那就是牛的问题了。有两种可能,如下:
牛胃里出现积食,导致食欲不振。养牛,特别是养殖肉牛,养殖户为了追求较短的养殖周期,急于求成,试图通过大量喂食来达到快速育肥的效果。然而,这种不科学的喂养方式,往往导致肉牛胃里出现积食。所谓积食,就是牛的胃里东西太多,无法消化,从而堆积下来,就此留下很大肿块。积食出现就会导致牛食欲不振,出现不吃草、不吃精料的情况。除了胃里积食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牛生病了。近段时间,天气变化很大,气温多变。清明节之前还需要穿着外套,清明节过后的现在却热得不行。在这种前后温度变化较大的时间里,牛会因为一时无法适应而感染病菌。比如流行性感冒、牛肺疫、牛腹泻等。那么,在了解了牛不吃草不吃饲料的原因之后,就可以对症下药,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进行解决。
牛不吃草和精料的解决办法根据原因采取对策,如果牛是因为胃里积食所致。那么,建议检查所谓的草料和精料,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的情况。如果有需要立即清理掉,不再使用。然后,将400~500克的硫酸钠加水配成10%溶液,再添加20~30克鱼石膏,摇匀之后给病牛进行灌服,仅需一次即可。
如果不见效果,则可以静脉注射5%的葡萄糖生理盐水,每次注射量在2000~3000毫升,一天可以注射2~3次。
当然了,如果是牛生病导致绝食,则更需要对症下药。比如牛得了流行性感冒,则可以采用中药治疗,准备1斤的鲜紫苏全草,一大把葱,用水煎。煎好之后,给牛内服,一天一次,连服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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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文谁有啊?
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
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 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开展疫情监测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4) 广泛宣传,群防群控。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依靠群众,组织、动员一切资源支持、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农委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2.1.2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指挥、决策和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委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省农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委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 各农业院校、科研所; f. 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单位。 (2)以上各单位的兽医人员及经营单位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委和农业部报告。省农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农委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农委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建议。 (1)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农委的建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省农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分析、调查、追踪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组织专家对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公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 (5)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2)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农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农委 省农委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加强群防群控工作;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服用药物、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和医学观察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委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委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委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
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持续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
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省信息产业、通讯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承担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省级建立生物安全兽医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6.4 培训与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为确保扑灭疫情的需要,省农委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预备队进行技术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科尔沁区大林镇胜利村发生疑似牛炭疽疫情,这种病人会感染么?
多图带你科学了解炭疽病
一.对于科尔沁区大林镇胜利村发生疑似牛炭疽疫情,8月13日科尔沁人民政府网已经发布确认通过,经检测诊断为疑似牛炭疽,具体看下图
二.牛炭疽病毒是人畜共患病具体看下图
三.主要3种感染途径
四.如何科学预防
大家看完应该对炭疽病有了更深的了解,也不必恐慌,做好预防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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犊牛肺炎怎样治疗?
治疗方法 (1)青霉素50万~100万单位,肌肉注射,每日2次。
(2)内服氯化铵0.3~2克。
(3)按每千克体重10毫克的四环素,溶进葡萄糖溶液中,静脉注射,每日2次。
(4)肌肉注射链霉素80万~100万单位,每日2次。
(5)7~12毫升鱼肝油混入牛乳或稀粥中喂服。
(6)10%磺胺嘧啶钠30~50毫升,注入100毫升葡萄糖盐水中,静脉注射,每日2次。
(7)小米700克,芦苇根180克,共同煎汤喂服。
(8)12~18毫升复方甘草合剂灌服。
牦牛肺增大是什么病?
有可能是结核病
这个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人和畜禽共患的一种慢性传染病。
用结核菌素进行皮内变态反应是诊断牦牛结核病的主要方法,但由于牦牛个体不同,结核菌菌型不同等因素,目前还不能将病牦牛全部检出,有时还可能出现非特异性反应,因此在不同情况下要结合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病原学诊断等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应加强定期检疫,对检出的病牛要严格隔离或淘汰。若发现为开放性结核病牛时,要进行扑杀。除检疫外,为防止传染,要做好消毒工作。犊牛出生后进行体表消毒,与病牛隔离喂养或人工喂健康母牦牛的奶,断奶时及断奶后3~6个月检疫是阴性者,并入健康牛群。
支气管、肺炎
患牛早晚咳嗽明显,流清涕,呼吸困难,体温升高达40℃。
【防治】加强防寒保暖,精心饲养管理。药用青霉素300~600万单位,链毒素150~200万单位,安基比林20~30毫升肌注;紫苏、荆芥、前胡、防风、桔梗、黄柏、麻黄、生姜各30克,党参、黄芪各40克,甘草20克,水煎取汁内服,连用2~3剂。
看看可以帮到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