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种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冒名就医的现象并不少见。令许多冒名就医者始料不及的是,这种做法最终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冒名就医不仅帮不了人,还害自己,具体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认定被拒
2014年7月4日,李晓倩(化名)在上班时,因机车飞轮突然脱落,导致右手拇指和食指被切断。在送往医院救治过程中,李晓倩考虑自己非本地户口,担心遭到医院歧视,遂私下要求用随同前往的同事的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并如愿。此后所有医疗记录乃至签名,都是以同事的名义进行。岂料出院后李晓倩很快傻了眼:工伤认定机构以其所交治疗材料与本人资料不符,不能确定系同一人为由,拒绝作出工伤认定。而法院也未能采纳她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工伤认定结论是确定工伤待遇的前提程序,李晓倩未被认定为工伤,意味着获得工伤待遇的依据不足。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也是工伤职工等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该条例第十八条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于李晓倩不能提供与本人身份资料相符的治疗材料,相关治疗资料自然也就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合规依据。
二、索要赔偿被驳
2014年9月2日,梁雪珊(化名)骑摩托车搭好友在前往超市购物途中,与杨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梁雪珊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花掉2万余元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杨某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梁雪珊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梁雪珊所提供的治疗记录及医疗发票中的姓名均非梁雪珊本人,不能确定支出的费用系用于梁雪珊本人治伤。原来梁雪珊被送往医院后,因没有携带身份证,遂由同行好友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助梁雪珊办理了入院手续。此后由于懒得改动一直“将错就错”。法院也因此驳回了梁雪珊的相关诉讼请求。
说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梁雪珊主张杨某对其造成伤害,并因就医诊治发生一定的医疗费用,造成实际损失而索要赔偿,就必须举证证明事故的责任承担及费用的支出情况,其只能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却因冒名就医,无法佐证所发生的每一笔费用与其本人治伤之间存在关联,而医疗记录、医疗费票据恰恰是主张赔偿的重要依据。法院自然不能采信,只能让其“承担不利后果”。
三、医保卡被叫停
林丽娜(化名)与妹妹是孪生姐妹,长相酷似。2014年10月17日,妹妹从千里之外的居住地来林丽娜处探亲时,因突然患上重病,需要住院治疗。为能使妹妹省些费用,林丽娜想到了冒名就医,并毫不犹疑地拿出了自己的医保卡,让妹妹用她的名义和身份就医,以便通过医保报销50%。岂料,在结算费用时,两人的同时出现,尤其是口音上的差别,让工作人员产生了怀疑,几个回合的询问之后,冒名就医的事实当即被揭穿。不仅妹妹的医疗费用没有被报销,自己的医保卡还被医保局叫停使用,且当年内不再给林丽娜报销任何费用。
说法: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医保卡仅供参保者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及伪造。只要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部门便可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以上1年以下,所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由医保部门负责追回。这些行为包括:(1)将本人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和购药的。(2)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和购药的。(3)伪造、涂改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使用医保卡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4)有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医保卡牟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林丽娜姐妹的行为自然应当受到相关处罚。
用假名做超声 医生不认账
因用假名看病,57岁的赵女士最近遇到了麻烦。她因心慌、气闷就诊,并用熟人的医保卡做了彩超等检查,诊断为心脏病,需要手术治疗。
上周三,赵女士拿着彩超等检查结果到武汉市亚洲心脏病医院,要求医生为她办理住院手续,并安排手术。
接诊医生发现,报告单上的姓名,与赵女士自己填写的姓名不一样。赵女士讲述了原委——自己是用熟人的医保卡做的检查。她还再三保证,确实是自己亲自接受的检查。
口说无凭。医生更无法判断彩超报告与姓名一致,更无法判断检查结果的可信性。最终,赵女士接受医院建议,重新检查后再住院治疗。赵女士后悔不迭:这钱没少花,时间也浪费了,“得不偿失”。
眼下,有市民为眼前利益,借用他人医保卡就诊,而部分医院从经济利益考虑,来者不拒。日前,一武汉网友在本地论坛发帖,询问是否能用他人医保卡看病,3/4的网友回复“可以”。
武汉市第一医院医务处相关负责人分析,使用假名的原因有两类,一类是为医保报销,一类是担心隐私外泄。住院病人一般涉及医保报销,入院时还要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假名字会少一些,但在门诊看病,随意填写姓名常有发生。
医生“只看病、不看卡”
连日来,记者走访武汉市多家医院,发现门诊医保病人就医时少有“实名制”约束。
上周五,汉口一家三甲医院妇产科诊室,一名孕妇在家属的陪同下就诊,开具B超检查单时,家属连忙喊住医生,说要“换个名字”。医生也不多问,要她们按新名字重新挂号、填写新病例就成。
江南一家三甲医院的刘姓医生,行医20年。他说:自己坐门诊,从来都是只看病,不看卡。病人写什么名字就是什么名字,更不会要求病人出示身份证来核实。即使有时候感觉异常,自己也认为:“不是遭孽的人,不会借卡看病。”
汉口一家三甲医院外科主任医师说,自己坐门诊时一门心思考虑病情,很少顾及其他,除非遇到男病人报女性姓名这类明显错误,才会提醒病人换卡。
走出医院,在药店用医保卡购药更是“岔”。家住武昌的谢先生与妻子都有医保卡,两人常常换着用。药店刷卡卖药,从不验卡。
不过,武汉市一医院医务处相关负责人认为,随着全民医保的推开,人人享有医保,冒名的事情,将会越来越少。
大肚孕妇用男性的医保卡
市七医院门诊退费登记本上,有一条是这样写的。2月17日,病人姜某,接诊医生徐汉华,退费原因是“普通透视,没有实名制,应为女性,实为男性。”
还有孕妇用丈夫的医保卡挂号做检查,医生惊讶地发现,一名“大肚子”的名字十分阳刚,单名一个彪字,再一问,果然是假名。
该院相关负责人陈丽珍说,挂号窗口繁忙,当病人走进诊室起,接触的医生都在心里默默核对3项:姓名、性别、年龄。一旦发现信息不符,立即验卡核实。
市七医院负责人说,现在竞争激烈,没有医院愿意把病人往外推。据透露,“打假名”规定实施的第二个月,医院整体收入明显下降,不但病人说怪话,连医院员工也不理解:“人家大医院都不管,我们小医院真是鬼做!”
但从保护病人合法权益看,必须这么做。这位负责人说得更坦白:七医院的生存环境相对更艰难,必须要做得更好、更严格,才能活下来。
半年后的考核显示,该院门诊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4%,住院量增长16%,总收入增长2%。度过这一艰难磨合期后,该院进入发展快车道,如今心血管专科、肝病专科已在武昌地区小有名气。对医保病人实行看病实名的“打假”行动,并没有损害这家医院的发展。
隐私和医疗安全间的单项选择
该院病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坦言,这种人工监管,无法百分之百杜绝假名。假如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与医保卡信息相似,很可能就会瞒天过海。此外,若病人缴纳现金,使用假名则无从查起。
2009年,协和医院在省内首推身份证实名挂号,在挂号处刷身份证就可以办理就诊卡,不需要再手写。但时至今日,刷身份证挂号的病人比例一直低位徘徊。
该院门诊办负责人说,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实名看病。但是,采用假名看病将面临一系列风险隐患,假如病人死亡,开具死亡证都是难题。
出于保护病人利益,建立全民健康信息档案等原因,河南、浙江、南昌等地近年先后启动就医实名制。他们做得更彻底,挂号前需出示身份证,或者直接刷身份证挂号。但医院不是公安局,在这些试点地区,医护人员并不能强制病人出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