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认购是指开发项目未取得售房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老客户、本单位职工的一种前期认购活动。但是实际操作中,它的“销售”对象往往不像字面上所说的仅限于内部,而是向社会开放。在此期间的认购者,一般能享受一些特殊优惠政策,比如开盘之后的优先认购权,赠与数月的物业费,房价折扣等等。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待项目销售手续齐备,正式开盘以后,认购人就可以按照内部认购期间达成的协议,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认购书或购买合同了。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交了定金才得知开发商没房屋预售许可证,定金能要回来吗?
去年,我在某楼盘相中了一套房子。当时,置业顾问给出的折扣优惠也比较给力,我当场就签订了认购合同并交纳了5万元定金。后来,在办理首付款手续时我才知道,该开发商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于是,我拒绝继续交纳首付款,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开发商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关预售许可证的内容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我想咨询一下,该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交的定金能否要回来?
定金能不能要回来,关键在于你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时对方是否隐瞒该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若置业顾问刻意隐瞒,你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把定金要回来,而且可以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賣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有过错导致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应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定金。如果买受人有过错,开发商所收定金不再返还。双方均无过错,不适用双倍返还,直接按定金数额返还即可。在此次事件中,按照你的说法,在交纳定金时你并不知道该房子无预售许可证,置业顾问也没有交代房子无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显然房子的出卖方存在过错。因此,你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证件不齐全,可以根据法律起诉讨回。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2,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购房者的房款,未办理出预售证收钱的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的!
3,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预售证是房管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如果办理出来了一是在售楼处会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备案,他们会告诉你的,你可以放心的购买了!
认购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对认购人和认购房屋采取登记方式,不收订金,双方退房均不承担责任;二是对认购人和认购房屋采取协议式,收取订金,有的甚至收取房屋全款,如果认购方要求退房,已交房款则不予全额退还。内部认购对开发商的好处至少有两个:一个是为项目开盘提前造势,另一个是提前吸纳购房者资金,支持项目开发建设,减少贷款利息支出。因此,内部认购被越来越多的开发商效仿。
内部认购是开发商将楼盘的宣传与销售在法定预售许可的基础上提前销售的一种举动。其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行为,因为只要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且具有交付订金或预付款等付款行为,本质上就是预售商品房,就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而,该内部认购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在一些开发商的《认购协议书》中往往有这样的内容:客户支付定金后须在本协议书规定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到期未签约或未支付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卖方对买方所认购的房屋可以继续销售,买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这样的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