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这其中,一些人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于离婚诉讼还存在着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枚举解析部分认识误区如下:
误区三: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孔某在与许某结婚前名下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双方婚后不久就购买了一套大的住房,遂将孔某的那套房出租。2013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对孔某名下房屋的收益如何分割意见不一。许某认为,婚前房屋虽然归孔某所有,但婚后该房屋所产生的升值20万元和租金14万元收益应属共同财产,她应分得17万元。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只得到法院起诉。
【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为由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己方所有,与对方无关,这种认识不完全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而导致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因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根据上述规定,孔某名下房屋的自然增值款20万元仍属其个人财产,许某无权分割;而该房屋出租获得的14万元租金,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和投资收益,许某有权分得一半。
误区四:一方有婚外情,就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秦某与孟某本来很恩爱,但孟某自从开公司发财后就寻花问柳(www.nczfj.com)。时常与结识的女青年在办公室等场所苟合。秦某得知后无法容忍,便起诉离婚并要求孟某赔偿她30万元,不料法院竟驳回了她的赔偿请求。秦某想不通,孟某有婚外情,存在明显的过错,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呢?
【说法】虽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许多人对“同居”一词的理解有偏差,把“婚外情”等同于“同居”了。婚外情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实质上是偷情、偷性的过程。婚外情包括三种基本方式:一是通奸,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偶尔发生性交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也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包养情人和姘居;三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形式。《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本案中,虽然孟某有长期的婚外情,但不符合“同居”的定义范围,而属于通奸性质,因此,法院驳回秦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
案例: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二)
时间 : 11-22 投稿人 : 昊英 点击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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