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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畜产品质量重在管理

时间 : 06-27 投稿人 : Tanner 点击 : 加入收藏

近年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密切关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动物产品面临着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及外来疫病的双重考验。我们必须关注和加强对这一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并付诸实施,确保我国动物产品的安全。

提高畜产品质量重在管理 | 家畜养殖

影响动物及其产品安全的主要原因

外来疫病的传入影响我国动物产品安全。近年来,国际上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多种动物传染病此起彼伏,对我国的畜牧业造成很大威胁。随着经营主体的多样化,种畜引进的同时,也带进一些疫病。加之检疫手段不健全,使外来疫病传入中国。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频繁,也易造成动物疫病的扩散与蔓延。

滥用兽药造成残留超标,严重危害畜产品的安全。由于乱用、滥用兽药添加剂,一些畜产品中农药、重金属、药物添加剂或其代谢产物在动物组织及其产品中残留超标,使人畜共患致病风险系数加大,同时造成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源性污染。

加强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性的措施

中国畜牧业要参与国际竞争,首先要把动物疫病控制住,提高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影响畜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疫病本身,一个是质量管理。这里所说的管理并不仅仅是技术上的管理,行政上的管理是关键所在。要抓住机遇,扩大出口,无论是饲料、饲养、屠宰检疫,还是国家有关管理体制,都要有一个相应的、积极的改善。

加强兽医防疫体系建设与管理,改革体制。我国兽医管理存在内检与外检之分,而且内外不协调,不统一,这对控制国外动物疫病的传入十分不利。兽医机构又分为防疫、检疫、监督三大块。除原有防疫机构外,检疫和监督国家又不给编制,往往是寻套人马、两块牌子,根本谈不上监督。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归属改来改去,由过去的县畜(农)牧局领导改为乡镇政府领导,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形式不符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三定”工作得不到落实。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同行业先进管理经验,精简统一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兽医管理职能;按国际水平统一程序和标准,改进检疫手段;对出口以及国内出售、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管理;对执检人员实行垂直领导,行政执法不受地方制约。

推进法制建设,依法治疫。我国已有了《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及部分动物疫病防检方面的技术规范,但还没有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动物防检疫过程中执法依据欠缺。当务之急是学习、研究并执行国际卫生法典,否则,将处于被动地位。

加大兽药管理力度。目前,我,国有兽药生产厂家2000多个,生产4000多个品种的兽药和兽药添加剂。但从兽药质量上看,参差不齐;从每年药检结果看,不合格率占30%--40%。生物制品领域也存在中试产品多、有些疫苗质量不过关、防疫期短、保护率低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实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归口管理,整顿现有兽药生产厂,打击非法经营兽药的行为,生产的兽药要达到GMP标准。

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在无规定疫病区建设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要明确范围,项目区四周其他地区也要按照无规定疫病区标准开展工作,以弥补缓冲区的不足及动物频繁调运带来的隐患。要明确类型,采取以免疫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当动物疫病控制达到一定水平再转入以扑杀为主的净化措施;要选择好切入点,应在无规定疫病区内建立无特定病源和药物残留达标的畜禽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通过认定、推广和宣传安全动物产品品牌来推进动物产品安全进程。要参照国际通行的无规定疫病区标准,制定出台有关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管理、配套法规建设的总体标准和动物疫病监控标准,建立健全项目区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促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顺利实施,并得到国际认可。

(来源:《农民日报》20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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