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特殊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生产要素,近年来随着各地高效设施农业的发展,瓜果类蔬菜的种植面积迅速扩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与此同时,由于发展速度过快和农民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种子问题的纠纷、投诉和上访案件日趋增多,成为农村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1、生产上应用的良种概念
生产上应用的良种是指具备优良种性的优质种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优良的品种,即经过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它是农作物丰产丰收的基础和源泉。二是指优质的种子,即种子质量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该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强制执行的标准,也是认定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的依据。优良品种和优质种子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二者真正结合才能构成生产上真正的良种。
2、种子质量事故认定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规定,下列情况的种子为假劣种子。
2.1、假种子
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例如,2011年5月发生在连云港市灌云县东辛乡等地的早佳8424西瓜假种事件,造成73 hm2大棚西瓜大面积畸形、皮厚、成熟迟,使瓜农蒙受近150万元的损失;2011年1月发生在连云港市灌云县沂北乡的日光温室“朗欣”西红柿假种事件,果实异常率达50.4%,异常株果色深绿,青红相间,熟期晚,不能正常成熟,减产32.5%,且商品性差,无法正常销售。②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例如出售的是中早熟种子,标签标注的却是晚熟类型;实际是本地产的种子,而标签标注的却是外地种子等。
2.2、劣种子
①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例如,辣椒种子应纯度95% ,净度98%,发芽率85%,含水量7%,其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即为劣种子。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时,应经过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②种子质量低于标签标注的指标。例如标签标注发芽率90%,而实际发芽率低于90%,即视为劣种子。③因变质不能作为种子使用的。例如种子在贮藏过程中因保管欠妥,受潮霉变、虫蛀而导致变质,或超过种子贮藏年限而成为陈旧种子。④杂草种子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2.3、假劣种子质量事故的处理
种子使用者一旦发现自己使用了假劣种子,首先要如实记录受害情况,并保护好现场和证据,然后向经营者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组织有关专家做现场勘验和鉴定。损失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损失,另一种是间接损失。赔偿应明确哪些是种子的直接损失,哪些是种子的间接损失,对种子的赔偿范围要具体化,按照发育阶段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例如种子发芽率低时,应以是否播种为标准,没有播种的只负责赔偿种子的种价和一定的误工损失,而不应赔偿其他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应与种子质量事故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则不赔偿。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要科学化,用工量等损失应根据当地生产水平来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可采用下列方法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妥善解决;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解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
3、非种子质量事故认定及处理
3.1、非种子质量事故认定
在生产实践中和处理各类投诉时常碰到如下情况,即种子质量完全合格,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种子发芽率低、植株徒长、提早抽薹开花、产品品质下降、减产等情况。
3.1.1、异常的气候条件
主要指光照、温度、湿度、自然灾害(如暴雨、冰雹、干旱)等自然因素。例如长时间阴雨,光照不足,作物易徒长,瓜类很难坐果,且果实变小;高温引起的灼伤,低温造成的冻害;湿度过大影响作物授粉,作物结实率降低,病害加重;长期干旱缺水导致作物枯死,成熟期雨水过多导致穗发芽等。
3.1.2、育苗不当
随着工厂化育苗技术的推广,果蔬类种苗工厂化育苗率不断提高,菜农自己育苗的比例不断降低,而育苗基质中肥料的数量和比例均会严重影响种苗的素质甚至田间表现。例如2009年发生在连云港市云台农场、东辛农场的辣椒种植问题,就是由于育苗基质中酸性肥料过多而造成烧根,致使田间大面积死苗,严重影响产量和效益,使种植户损失近50万元。
3.1.3、生态差异
农作物种子在适宜的生态环境下能正常生长发育,超出适宜区域则不能正常发育,这主要是受光照、温度、纬度、海拔、土质等因素的影响。例如西(甜)瓜不能种植在黏质、低洼易涝的地块上,否则不是出现僵苗,就是瓜小不甜,品质极差。
3.1.4、栽培因子
茬口、基肥、播期、催芽、种植密度、追肥、灌溉、化学除草、植株调整、激素处理、采收时间等人为因素都能造成缺苗断垄、减产或产品品质下降,因此生产上十分强调良种良法配套。例如,2010年连云港市新坝镇西瓜因喷施丙环唑引起药害,致使西瓜茎蔓生长受抑制,进而抑制了西瓜膨大,加速了茎蔓老化。又如甘蓝苗龄若过大,易过早抽薹开花;糯玉米采摘过迟,易造成商品性差且口感不好等。
3.2、非种子质量事故的处理
非种子质量事故的责任由农户自己承担,农户只能依靠抗灾自救、政府减灾赈灾、参加农业保险、提前做好预防、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措施来补救。若是经营者干预造成的质量事故,如种植季节不对、栽培指导不正确等(必须有证据),则按照种子质量事故处理。
4、避免发生果蔬种苗事故的途径
为杜绝假劣种子,避免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的发生,特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注意以下几点:
4.1、到正规、可靠、合法、信誉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种子经营单位购种。
4.2、购买的种子必须是经过加工、分级、包装、附有种子标签的种子,并向经营者索要品种介绍和购种凭证,同时咨询品种的特征特性或特殊的栽培要求。
4.3、一定要购买自已需要的、适宜当地种植的对路品种,切不可轻信广告和传言;在引进新品种或特色品种时注意品种的生态适应性,必须先试种,成功后再扩大或推广种植。
4.4、种子购买后在两个发芽周期内(15 d内)完成发芽率试验,若发芽率达不到国家标准,应与经营者调换;同时要妥善保存购买的种子,防止发生霉变、虫蛀等。
4.5、保存好种子的包装袋、标签、品种介绍和购种凭证,并预留少量种子保存,以备出现问题时用于检验和鉴定。
综上可知,种子质量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复杂的,在没有科学结论以前,领导部门应维护秩序,组织专家调查鉴定,同时新闻媒体也应如实报道,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