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我乘坐公交车下班回家后,发现手提包有个被刀片划开的口子,里面的手机、钱包连同30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被盗。事后,我找到该辆公交车,并根据车上的监控录像,得知司机竟然目睹了小偷行窃的全过程,但却没有对我给予任何提醒,甚至还若无其事地让小偷下车。鉴于一时无法找到小偷追索损失,我曾要求公交公司賠偿,但却遭到拒绝,其理由是乘客被盗属于司乘人员不可预见或难以防备的事件,只能由乘客自己谨慎保管财物,司机并无义务提醒,即使司机具有提醒义务而没有履行,也只能让司机担责。请问:公交公司的说法对吗?
公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与公交公司之间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你乘坐公交公司的车辆,并缴纳了对应费用,表明客运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公交公司的义务之一,就是将你及相关财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而你的财物被盗的结果,恰恰表明公司未能尽到对应职责。另一方面,公司必须为司机的行为买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一方面,公交公司难辞其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鉴于你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也是被盗的原因之一。因此,公交公司只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应该怎么得到赔偿
一、从《合同法》角度:受伤乘客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本案中是横穿马路存在行人过错,司机采取紧急避险且属于职务行为,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侵权法》角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行人和司机都存在过错,即都有责任的情况之下,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