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药原则。优先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疫苗预防羊只疾病。允许使用消毒预防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相关规定。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允许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允许使用国家规定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并应注意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其他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定的休药期。
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羊只个体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用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有效成分、生产单位、批号、给药剂量、疗程等。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淘汰的兽药。
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
二、免疫接种。羊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要求,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羊场的选址、建筑布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要求。
定期对羊舍、器具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515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执行。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不从有痒病或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地区引进羊只、胚胎(卵)。必须引进羊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羊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能接触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羊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免疫接种时,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的免疫规划。羊场根据免疫规划制订本场的免疫程序,并认真实施,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羊场应积极予以配合。羊场应坚持常规疾病监测,同时需注意监测外来病的传入,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羊场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还应反馈给羊场。
每群羊都应有相关的生产记录,其内容包括:羊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消毒情况,羊只发运目的地等。所有记录应妥善保存。
羊场发生以下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封锁现场,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
确认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时,羊场应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
发生痒病时,除了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调查病羊的亲代。
发生蓝舌病时,应扑杀病羊,如只是血清学反应呈现抗体阳性,并不表现临床症状时,需采取清群和净化措施。
发生炭疽时,应焚毁病羊,并对可能的污染点彻底消毒。
发生羊痘、布鲁氏菌病等疫病时,应对羊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的尸体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处理。(济南市畜禽良种繁育中心李秋梅)
(来源:《农业知识》2007.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