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超,雒敏义,宫瑞
(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山东青岛266200)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渔用药物的生产及发展过程,以及目前的使用和管理现状;并阐述了无公害渔药的发展前景和必要性。同时,指出了我国在渔药相关基础性研究、安全使用及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研发高效新型无公害渔药、建立有效评价方法与法规、完善渔药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渔药;安全;管理;使用;发展
我国水产养殖种类繁多,产量巨大,约占全世界水产养殖总量的70%左右。近年来,随着高密度集约化养殖的应用推广,新病种、爆发病、疑难病频繁出现,不仅给我国水产养殖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渔业生产者对养殖病害的极大恐慌,更严重阻碍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渔药指一类用于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能增强抗病能力、保障水生生物健康生长,改善养殖水体环境质量的物质。药物防治作为水产动物病害控制的三大措施之一,也是我国水产病害防治中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因此,在我国病害防治体系中受到普遍重视[2,3]。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水产养殖用药量迅速增加,但是,渔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滞后,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养殖用药不规范或渔药滥用和错用等现象普遍存在,养殖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宣传贯彻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履行好法律赋予渔业部门的职责,科学指导广大水产养殖者合理用药,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水产品的竞争力,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针对我国目前渔药生产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者从规范渔药研制和开发的角度,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规范化渔药管理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旨在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1渔药的生产及发展过程
渔药伴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而发展,其基本任务就是保证水产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渔药的生产及分类
我国渔药生产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上世纪末已发展到300家以上,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仅有100家左右,主要分布于江苏、湖南、山西、浙江、北京等地[7]。近年来随着国家兽药GMP的不断认证,至2004年我国专业生产渔药的企业近150家,附带生产渔药的兽药企业达250多家。
渔药按作用及用途可分为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等;根据药物的功效一般有:环境改良剂、消毒杀菌剂、抗微生物药(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等)、杀虫驱虫药(染料类、重金属类、有机磷杀虫剂、拟除虫菊酯杀虫药、咪唑类杀虫剂)、代谢改善和营养剂、中草药、生物制品及其他辅助性药物等。
1.2渔药的发展
渔药的发展是与水产养殖业、养殖病害研究及药物科学的进展密切相关。虽然我国池塘养鱼历史悠久,也有一些鱼类病害的记载及民间土方土法防治鱼病的经验,但这些记载和经验均缺乏科学的验证。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鱼病研究,当时提出了“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本着“防重于治,防治相结合”的原则,比较重视渔药在防治鱼病中的作用。早期的渔药研究,比较着重于针对病原的药物,偏重于实际应用。大量的研究工作集中在药物筛选、有效浓度和安全浓度、应用范围及给药方法等。
一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对当时的渔业生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硫酸铜和硫酸亚铁合剂、敌百虫、高锰酸钾、硝酸亚汞等治疗寄生虫病,磺胺药治疗细菌性肠炎病,食盐、小苏打治疗水霉病,漂白粉防治烂鳃病,石灰、茶饼、巴豆等清塘药物的比较,挂篓、挂袋施药技术等,一些成果迄今仍广泛应用。
60年代后,抗菌素和中草药研究兴起,土霉素、金霉素、红霉素、链霉素等相继应用于细菌病防治;大量的群众性中草药防治鱼病的经验促使科研工作者开展药效研究,证实了大黄、乌柏叶、地锦草、辣蓼、大青叶、板兰根、穿心莲等具有防治疾病的效果,其中大黄、乌柏叶的药理和药效研究为中草药在渔业病害防治方面展现了光明的前景。
从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水产养殖规模的扩大,集约化养殖程度的提高,以及外来污染的影响,水产养殖病害日益严重。为有效防治病害,养殖业对渔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渔药生产厂家日益增多,许多兽药厂也纷纷转产渔药,促使商品渔药生产迅速发展。环境改良剂、消毒剂、杀虫驱虫药、营养保健药、疫苗等全面进入市场,对我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起了重要作用。
渔药的研发一直伴随着水产养殖业的不断发展而快速发展,但是,我国渔药行业起步较晚,发展缺乏系统性,管理体系尚在完善,渔药的使用和管理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我国渔药使用和管理现状
2.1我国渔药使用现状
渔药是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首选途径,尤其对控制细菌性疾病有独特效果。所以,我国渔业生产者基本上依靠渔药控制水产动物疾病。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专业性渔药企业可生产500余种渔药,其中消毒剂约占35%,抗菌药、中草药以及其它类渔药只占20%左右;总产值在4亿元以上,消毒剂约占30%,驱杀虫剂、水质(底质)改良剂分别约占20%,其它30%左右。
2.2渔业生产者的用药理念
近年来,随着养殖技术的不断推广,部分渔业生产者逐渐认识到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过去片面追求低投入、高产出、少损失的基础上,开始关注、使用新型健康环保渔药。这是改进我国渔药的良好势头。
但是,绝大多数的渔业生产者仍然固守陈旧的养殖观念,面对越来越多的水产养殖病害危害,仍盲目用药、过量用药、单一用药、不按照使用方法用药等,不仅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抗生素残留造成极大影响,也给我国渔药研发、使用、管理及推广带来极大的问题和隐患。
2.3渔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要控制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保证水产品的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把关渔药的安全使用和科学管理。但我国渔药研制、使用和管理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的渔药药物动力学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先后研究了氯霉素、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土霉素、红霉素等多种药物在不同水产动物体内的药物动力学及残留消除规律,比较了各种因子对药动学的影响,制定了一些渔药的最高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休药期。但是,与我国水产养殖业高速发展的需求还有一大段距离:我国的渔药研究缺乏系统性,对渔药生产工艺研究极少;缺乏对药物残留毒性试验研究;对药物的使用条件不够重视,缺乏渔药对水产养殖动物的生理活动影响方面的相关研究等。
其次,科普推广力度不够,对渔药正确使用重不够,存在严重的轻“防”重“治”观念,不能深刻认识到疾病预防的重要性。为了达到高产出、低损失的目的,病发后,渔药大剂量、长周期及不按规程使用,不仅导致水体环境严重污染,水产品残留量增高,更使病原体耐药性增加,形成了“滥用—耐药—增量滥用—加速耐药”的恶性循环。
最后,我国渔药管理体系的建立尚不完善,渔药市场混乱,药物生产、销售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手段。缺乏有效的渔药负面影响解决途径,缺少渔药评价的方法和平台。
随着国家执法部门的重视及大量行政法规、行业准则的出台,渔药的使用和管理现状正在日趋完善,但是,水产动物病害的危害日渐增多,而水产品中药物残留以及环境污染问题也已经迫在眉睫,无公害渔药的研发与使用成为改善渔药目前进退两难状况的又一重点。
3我国无公害渔药研发的前景
3.1无公害渔药的定义
无公害渔药指处对鱼、虾、蟹等水生养殖动物病害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对养殖动物有生理调节功能或对养殖环境起调节改良等功能外,还需对养殖对象、水域及其他生物的毒副作用和水域生态环境影响小,在水域中讲解快、滞留短、蓄积少,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水产品出口规定的渔药。
3.2无公害渔药的标准
农业部对于新兽药的注册有明确的要求,但是,水生动物的生理、生境与陆生动物差异极大,因此,除了对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药残学研究外,无公害渔药的研究还需要包括:以水质状态对药效的影响;药物对不同水产养殖动物的敏感性;药品剂型、工艺和给药途径对药效、剂量、毒性的影响;药物对水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在自然环境中,水是传播污染物的最佳载体。因此,渔药对水体化学、生物因子的影响以及对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影响是无公害渔药必须研究的重点之一。同时,无公害渔药还应该达到以下一些技术要求:1)药效必须明确可靠,有相应的药效试验数据作为技术支撑;2)毒性低,容易分解或降解,代谢产物对人体无害,不在养殖对象组织或环境中积累;3)副作用小,不对混养对象或水生环境造成不良影响;4)使用方法(给药途径、剂量、给药间隔时间、休药期)和使用条件(pH值、水温、肥度、适用品种、禁用品种、对水体影响)明确。
3.3无公害渔药的发展方向
无公害渔药强调“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可按渔药来源分为生物源,矿物源和有机合成渔药三大类。
根据无公害渔药安全、高效、经济、方便等特点,目前比较有发展潜力的无公害渔药主要包括中草药、新型保健渔药微生态制剂和对某些鱼病具有特效的疫苗等。
中草药毒副作用小,不易产生耐药性,已广泛被养殖者所接受[23]。常用的中草药包括大黄,黄芩,黄柏,黄连,板蓝根,穿心莲,打算,五倍子等,中草药提取的有效活性物质在杀虫,杀菌方面的研究也进展迅速。
随着水质/底质优良对水产动物疾病的影响的研究报道日益增多,水质/底质改良渔药的使用量逐年增加,特别是一些微生态制剂的使用。目前使用的微生态制剂主要是光合细菌类、芽孢杆菌类、乳酸菌类和酵母类的一些微生物制备的活性制剂。
1942年Duff研制了第一个渔用疫苗—杀鲑气单胞菌疫苗,1986年我国第一个渔用疫苗—草鱼出血病细胞培养灭活疫苗诞生。随着我国渔药研发的不断深入开展,疫苗作为一种高效无公害渔药,已经在水产动物疾病防治中展现出不可替代的应用前景。
4建设科学完善的渔药管理体系
目前,渔药的发展应着重于相关基础的研究及新型渔药的研究上,争取透彻掌握渔药的特性及使用方法,为各种禁用药品寻找无毒害的有效替代品。
在此基础上,针对渔药管理的混乱及安全问题,渔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科学的渔药管理体系。
4.1加强渔药基础性研究
加强渔药相关方面的基础性研究,探讨渔药在水产动物体内的代谢、残留规律,掌握用药剂量、剂型、给药方式对水产动物的影响及毒性,是指导安全、合理用药的前提基础。
还应加强渔药残留及其代谢产物对养殖环境的负面影响研究,加大环境修复及改良技术的探索力度。力争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保证水产养殖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做好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4.2加强新型渔药的的研发
在已有渔药的基础上,应加大力度对微生态制剂,免疫刺激剂,免疫增强剂,生物制药,中草药等无毒害渔药的研发力度,应用生物工程、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多学科融合的方法,推进新型无毒害替代渔药的研究。本着“三效三小”(即“高效、速效、长效”和“毒性小、残留小、用量小”)的原则,着重开发水产专用窄谱性渔药。根据不同渔药药效受外界因子的影响,开发多种适合剂型,研制缓控、缓释、靶向制剂等。
4.3渔药管理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
对渔药的一系列研发、示范、审批、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管理等相关活动作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渔药研发生产行业标准、质量标准、检测标准,推行渔药评价方法,确保渔药的质量和安全使用在法律的监督下循章进行。
4.4加大宣传、培训及教育力度
渔药的主要使用者是基层的渔业养殖者,因此,加大渔药安全使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力度,正确、准确、精确的选择和使用渔药,是保证渔药安全正确使用的根本方法。
应大力提倡药物防治、免疫防治和生态防治,多种方法择优使用,在保障水产品安全,环境安全的基础上,控制用药、安全用药和高效用药,提高水产动物疾病的防控水平。
还应加强渔药生产的技术人员,监督的执法人员及使用的养殖者的法律法规培训,使各项法律条例得意切实有效的落实。从研发,生产,监督,使用等多层次,多角度,多侧面为渔药安全使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