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资料网收录动物养殖、植物种植及宠物饲养相关资料,如家禽家畜、水产、花木、瓜果蔬菜等,欢迎查阅!

浅谈饲料标签问题

时间 : 05-25 投稿人 : 雁桃 点击 :

宋晓春 (江苏省饲料站)

饲料标签是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数量、特性、使用方法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的一种信息载体。饲料标签是生产者产品质量信誉的承诺。实行饲料标签管理,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我国于1999年8月10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强制性标准GB 10648-1999《饲料标签》,并于2000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规范饲料生产与经营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近年来的市场产品质量抽检中,发现饲料标签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饲料标签》的宣传与贯彻实施,规范标签设计内容,强化监督措施,提高饲料质量的管理水平。 1 饲料标签标识的存在问题 2002~2003年,江苏省组织开展了5次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抽样检测,检查内容包括了生产与经营企业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和动物性饲料产品,检测指标包括营养指标、卫生指标和药物残留、标签标识等。从饲料标签的检查结果看,存在以下问题: 1.1 总体合格率低 2年中抽检各类饲料产品947个,符合《饲料标签》要求的445个,平均合格率为47.0%(详见表1)。 1.2 动物性饲料普遍缺少标识 2003年2 次抽查动物性饲料产品55个,合格的标签仅1 个。动物性饲料使用量大,且大部分依靠进口,整船整车装运,没有固定的包装,没有规范的标识。 1.3 标示内容不规范 包括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与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未标明生产日期,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注不符合要求标准,饲料产品名称不规范等。 1.4 一签多料 几种饲料产品合用一张标签,或一个系列饲料产品仅有一个标签。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诸多,一是企业负责人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认识不够,随意糊弄一个标签了事;二是缺乏足够的法规意识,有意在标签上做文章,把营养指标标得很高,而实际的企业标准定得又很低,既想蒙骗养殖户,又欲逃避监督抽查;三是不少小饲料生产企业因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对饲料标签工作不熟悉,生产企业间相互模仿甚至抄袭标签;四是对监督抽查出的饲料标签问题企业,多数未作行政处罚,存在法不责众现象。

浅谈饲料标签问题 | 动物养殖饲料

表1 2002和2003年江苏省抽检饲料产品标签合格情况

年度与批次

抽检环节

产品种类

标签数/个

合格数/个

合格率/%

2002年第1批

生产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

520

290

55.8

2002年第2批

生产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187

65

34.8

2002年第3批

经营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54

28

51.9

2003年第1批

生产与经营

配合饲料

60

45

75.0

2003年第1批

生产与经营

浓缩饲料

15

15

100

2003年第1批

生产与经营

预混合饲料

56

42

75.0

2003年第1批

生产与经营

动物性饲料

44

1

2.3

2003年第2批

生产与经营

动物性饲料

11

0

0

合计

/

/

947

445

47.0

注:本表数据来源于江苏省饲料监察所饲料抽检工作总结报告;2003年第2批次抽检的11个动物性饲料,因普遍没有符合规定的标签,原报告未作判定,引用时作不合格处理。 2 规范饲料标签的设计要求与标示内容 《饲料标签》是国家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饲料企业必须按照《饲料标签》的规定要求设计内容、制作与使用标签。 2.1 标签内容要完整 标签中必须标示的内容包括:“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实行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饲料产品)、药物添加剂等。这些内容都是标签不可缺少的,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属于不符合要求的标签。 2.1.1 所有饲料标签上都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该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2.1.2 饲料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能表明饲料、饲料添加剂本身固有性质和特征的名称命名,应符合GB/T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中的有关定义。如“配合饲料”不得称“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不得称“超级浓缩饲料”、“料精”或“活性×××”等。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示商品名。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如“产蛋鸡配合饲料”、“种鸡配合饲料”、“肉鸡配合饲料”不能笼统称作“配合饲料”。已有产品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其名称应与产品标准一致,不得使用独创名称或广告性名称,不得在名称中随意加修饰语。 2.1.3 原料组成。是表明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稀释剂名称。如玉米、植物油饼粕、麸皮、鱼粉、磷酸氢钙、赖氨酸、蛋氨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另外,在饲料中起重要作用的添加剂原料(如硒原料),用来替代某种营养成分的特殊替代品(如尿素)或用于诱发畜禽特殊生理功能的物品(如调味剂)均应作为添加剂,在原料组成中予以标明。各种原料的名称,一般应以具体名称标出,如玉米、豆粕,若配方中某些原料常有替代情况发生时,也可以原料种类标出,如谷物、植物油料饼粕等,但如果采用的原料含有毒有害物质时,则必须标示具体品名,如棉子饼粕、皮革蛋白粉等。 2.1.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它体现了产品的内在质量特征。生产者根据规定的保证值项目,对其产品成分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保证在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成分值。标签上应按《饲料标签》中表1所列项目标示,其数值必须完全按产品标准中的数值标示。粗蛋白、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总磷、钙、食盐、水分、各种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数(%)表示;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某些元素的量来表示(如:mg或ug);药物饲料添加剂和维生素的含量以药物或维生素的量,或以表示药物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表示(如:mg、ug或国际单位IU);有毒有害物质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量或个数表示(如:mg、ug或细菌个数)。一般粗蛋白、粗脂肪、氨基酸有效成分含量等,用“不低于”表示范围;粗纤维、粗灰分、水分、有毒有害物质用“不高于”表示范围;总磷、钙、食盐等用幅度范围表示,如0.6%~0.9%。需要指出的是,“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最低保证,因而生产者必须充分考虑某些成分在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的损失(如脂肪、蛋白质、维生素),以及某些成分在特定的环境下可能增加(如水分),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证。 2.1.5 产品标准编号。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由标准的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年代号3部分组成。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2.1.6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在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必须按农业部公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严格执行规定的剂量、配伍禁忌和休药期等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明“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示在产品名称下方。另外,还应标明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在饲料中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2.1.7 使用说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栏目最新
精选头条
猜你喜欢
为您推荐
TAG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