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春 (江苏省饲料站)
饲料标签是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数量、特性、使用方法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的一种信息载体。饲料标签是生产者产品质量信誉的承诺。实行饲料标签管理,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我国于1999年8月10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强制性标准GB 10648-1999《饲料标签》,并于2000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规范饲料生产与经营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近年来的市场产品质量抽检中,发现饲料标签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饲料标签》的宣传与贯彻实施,规范标签设计内容,强化监督措施,提高饲料质量的管理水平。 1 饲料标签标识的存在问题 2002~2003年,江苏省组织开展了5次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抽样检测,检查内容包括了生产与经营企业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和动物性饲料产品,检测指标包括营养指标、卫生指标和药物残留、标签标识等。从饲料标签的检查结果看,存在以下问题: 1.1 总体合格率低 2年中抽检各类饲料产品947个,符合《饲料标签》要求的445个,平均合格率为47.0%(详见表1)。 1.2 动物性饲料普遍缺少标识 2003年2 次抽查动物性饲料产品55个,合格的标签仅1 个。动物性饲料使用量大,且大部分依靠进口,整船整车装运,没有固定的包装,没有规范的标识。 1.3 标示内容不规范 包括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与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未标明生产日期,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注不符合要求标准,饲料产品名称不规范等。 1.4 一签多料 几种饲料产品合用一张标签,或一个系列饲料产品仅有一个标签。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诸多,一是企业负责人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认识不够,随意糊弄一个标签了事;二是缺乏足够的法规意识,有意在标签上做文章,把营养指标标得很高,而实际的企业标准定得又很低,既想蒙骗养殖户,又欲逃避监督抽查;三是不少小饲料生产企业因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对饲料标签工作不熟悉,生产企业间相互模仿甚至抄袭标签;四是对监督抽查出的饲料标签问题企业,多数未作行政处罚,存在法不责众现象。

表1 2002和2003年江苏省抽检饲料产品标签合格情况
年度与批次 | 抽检环节 | 产品种类 | 标签数/个 | 合格数/个 | 合格率/% |
2002年第1批 | 生产 |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 | 520 | 290 | 55.8 |
2002年第2批 | 生产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187 | 65 | 34.8 |
2002年第3批 | 经营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54 | 28 | 51.9 |
2003年第1批 | 生产与经营 | 配合饲料 | 60 | 45 | 75.0 |
2003年第1批 | 生产与经营 | 浓缩饲料 | 15 | 15 | 100 |
2003年第1批 | 生产与经营 | 预混合饲料 | 56 | 42 | 75.0 |
2003年第1批 | 生产与经营 | 动物性饲料 | 44 | 1 | 2.3 |
2003年第2批 | 生产与经营 | 动物性饲料 | 11 | 0 | 0 |
合计 | / | / | 947 | 445 | 47.0 |
注:本表数据来源于江苏省饲料监察所饲料抽检工作总结报告;2003年第2批次抽检的11个动物性饲料,因普遍没有符合规定的标签,原报告未作判定,引用时作不合格处理。 2 规范饲料标签的设计要求与标示内容 《饲料标签》是国家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饲料企业必须按照《饲料标签》的规定要求设计内容、制作与使用标签。 2.1 标签内容要完整 标签中必须标示的内容包括:“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实行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饲料产品)、药物添加剂等。这些内容都是标签不可缺少的,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属于不符合要求的标签。 2.1.1 所有饲料标签上都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该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2.1.2 饲料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能表明饲料、饲料添加剂本身固有性质和特征的名称命名,应符合GB/T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中的有关定义。如“配合饲料”不得称“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不得称“超级浓缩饲料”、“料精”或“活性×××”等。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示商品名。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如“产蛋鸡配合饲料”、“种鸡配合饲料”、“肉鸡配合饲料”不能笼统称作“配合饲料”。已有产品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其名称应与产品标准一致,不得使用独创名称或广告性名称,不得在名称中随意加修饰语。 2.1.3 原料组成。是表明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稀释剂名称。如玉米、植物油饼粕、麸皮、鱼粉、磷酸氢钙、赖氨酸、蛋氨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另外,在饲料中起重要作用的添加剂原料(如硒原料),用来替代某种营养成分的特殊替代品(如尿素)或用于诱发畜禽特殊生理功能的物品(如调味剂)均应作为添加剂,在原料组成中予以标明。各种原料的名称,一般应以具体名称标出,如玉米、豆粕,若配方中某些原料常有替代情况发生时,也可以原料种类标出,如谷物、植物油料饼粕等,但如果采用的原料含有毒有害物质时,则必须标示具体品名,如棉子饼粕、皮革蛋白粉等。 2.1.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它体现了产品的内在质量特征。生产者根据规定的保证值项目,对其产品成分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保证在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成分值。标签上应按《饲料标签》中表1所列项目标示,其数值必须完全按产品标准中的数值标示。粗蛋白、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总磷、钙、食盐、水分、各种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数(%)表示;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某些元素的量来表示(如:mg或ug);药物饲料添加剂和维生素的含量以药物或维生素的量,或以表示药物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表示(如:mg、ug或国际单位IU);有毒有害物质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量或个数表示(如:mg、ug或细菌个数)。一般粗蛋白、粗脂肪、氨基酸有效成分含量等,用“不低于”表示范围;粗纤维、粗灰分、水分、有毒有害物质用“不高于”表示范围;总磷、钙、食盐等用幅度范围表示,如0.6%~0.9%。需要指出的是,“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最低保证,因而生产者必须充分考虑某些成分在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的损失(如脂肪、蛋白质、维生素),以及某些成分在特定的环境下可能增加(如水分),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证。 2.1.5 产品标准编号。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由标准的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年代号3部分组成。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2.1.6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在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必须按农业部公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严格执行规定的剂量、配伍禁忌和休药期等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明“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示在产品名称下方。另外,还应标明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在饲料中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2.1.7 使用说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